再談零工工作者的勞工權益:需制定新的勞工法例嗎?
簡介
在〈勞資審裁處首次裁定零工配送員屬僱員身份〉一文中,我們概述了勞資審裁處裁定配送平台Zeek的零工工作者屬僱員身份,成為香港首宗同類案例。
有關該案的詳情,請按此處。
Zeek目前已停止運作,並正進行清盤。香港工會聯合會表示,共有大約300名零工工作者入稟追討欠薪,涉及總額約1,300萬港元。此事的爭議在於Zeek的零工工作者究竟是僱員還是獨立承辦商(即自僱人士)。1
此案再次引起公眾討論零工工作者是僱員還是自僱人士,以及是否需立法保障零工工作者的問題。本所合夥人司徒肇基律師早前接受香港電台節目「自由風自由PHONE」訪問,談論其觀點。2
事實上,這個爭論並不新鮮。早於2021年11月中新冠病毒疫情期間,約300名Foodpanda配送工人發起兩日罷工,已引起公眾討論香港是否需要新的法例以保障零工工作者的權益。我們於2021年11月的文章〈香港是否需要訂立新法例以保障零工工作者?〉指出,隨著零工經濟蓬勃發,香港遲早需要檢討勞工法例。
有關上述事件的討論,請按此處。
零工經濟及零工工作者
零工經濟是一種因應需求、依靠朋輩或各種平台運作的經濟,企業可聘用工人或特約工作者透過數碼平台承接按需求而產生的工作或「零散工作」。從事零工工作的人一般稱為「零工工作者」。零工工作者在工作時間和地點方面享有較大彈性,他們按照所承接的零散工作獲付酬勞,未必有固定收入。
零工工作者是「獨立承辦商」還是「僱員」?
零工工作者被視為自僱人士(獨立承辦商)還是僱員,對其可享有法定福利的權利以及僱主須承擔的責任均有重大影響。雖然勞資審裁處裁定Zeek案中的零工工作者是僱員,但這不代表所有零工工作者都是僱員。在Zeek案中,勞資審裁處採用終審法院在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2007] 1 HKLRD 951這宗首要案例中訂下的法律原則,因此法律狀況並無改變,在判辨「僱員」與「獨立承辦商」時,並無簡單直接的規則,零工工作者是「獨立承辦商」還是「僱員」取決於每宗個案的情況。
「僱員」的法定權益
在香港,只有僱員才可享有《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訂明的基本保障。其中,根據連續合約受僱(即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最少18小時)的僱員有權享有有薪年假、法定假日薪酬、疾病津貼、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僱員福利。此外,只有僱員才有權享有其他法定保障,例如《最低工資條例》(香港法例第608章)規定的最低工資,及《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規定的工傷賠償。
其他國家對零工工作者的勞工保障
零工工作者的勞工保障現已是全球均需面對的問題,部分國家已檢討其勞工法例並作出修訂。
英國
英國的僱傭法劃分了三類享有不同程度勞工保障的人士,包括:
1. 根據僱傭合約受僱的人士(類似香港僱傭法下「僱員」的概念);
2. 自營業務承接客戶工作的自僱人士(類似香港僱傭法下「獨立承辦商」的概念);及
3. 通常兼具上述兩個類別的若干特徵的中間類別「工人」,自僱但提供服務作為他人經營的專業或業務的一部分(香港僱傭法下沒有這類中間類別的「工人」)。
一般而言,個人在下列情況下將被歸類為「工人」:
1. 訂有合約或其他安排,親自工作或提供服務以獲取回報;
2. 回報為金錢或實物利益,例如承諾日後獲得合約或工作;
3. 指派他人工作(外判)的權利有限;
4. 僱主須在合約或安排持續期間給予該人工作;及
5. 並非在「僱主」實際上是顧客或客戶的安排中工作,作為該人自己的有限公司的一部分。
工人有權享有若干僱傭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最低工資、法定假期工資及免於非法歧視的保障。然而,工人不能享有最低通知期及免於不公平解僱的保障。
英國法院已裁定,無論個人是否從事零工經濟,只要符合有關類別的規定,便有權享有相應的法定僱傭權利及保障。
新加坡
新加坡的勞工法例與香港相若。與香港一樣,個人可以「獨立承辦商」或「僱員」身份工作。同樣地,新加坡的零工工作者目前亦處於僱員與自僱人士之間的灰色地帶,因為他們可自行決定工作時數,但不能自行設定價格或建立自己的客群。
新加坡預期於2024年就零工工作者實施新法例,預期將為零工工作者提供與僱員更一致的基本保障,零工工作者的保險將必須涵蓋醫療費用、收入損失及永久傷殘或死亡的一筆過補償。新法例亦將容許零工工作者作出中央公積金(類似香港的強積金)供款。
未來路向
坊間一直促請香港政府正視與零工經濟相關的勞工法例問題。零工工作者可能是自僱人士,但卻不屬傳統意義上的「獨立承辦商」;雖然他們提供服務作為他人經營的專業或業務的一部分,但他們卻並非「僱員」。
問題的根源在於如何將零工工作者歸類——是「獨立承辦商」還是「僱員」?這個問題在勞資糾紛或勞工相關爭議一旦發生的時候便會浮現,須由勞資審裁處或法院裁定。這種狀況並不理想。政府如有意為零工工作者提供保障,特別是處於從屬、依賴和弱勢地位的零工工作者,則應由立法機關(而不是法院)作出改變。
政府或可檢討目前的僱傭法例架構,為零工工作者增設一個「中間類別」,並訂明他們有權享有哪些保障和利益。另一方面,政府亦可修例將零工工作者假設為「僱員」,僱主如認為索償的零工工作者是獨立承辦商而非其僱員,則須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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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電台報導〈Zeek employees seeking HK$13 million: union〉(2023年7月14日香港時間17:10)。 https://news.rthk.hk/rthk/en/component/k2/1708890-20230714.htm
2 香港電台「自由風自由PHONE」節目「勞資審裁處裁定物流平台配送工屬僱員」一集(2023年7月11日)。 https://podcast.rthk.hk/podcast/item.php?pid=289&eid=222956&year=2023&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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